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三、原文本身带哪些限定条件
四、引用时容易省略什么
五、怎样规范引用
常见问题

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
「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」这句,出自《梅花易数卷二》墳墓占第十八的末尾。墳墓占是卷二所列占例中的第十八大类,讨论的是占问葬地时如何以体用关系判断吉凶。这段文字的特别之处在于,它在讲完本占的体用纲领之后,顺带交代了全书十八章占例的体例安排,「以類而推」一句正是作者对自己编撰范围的说明。这段文字在存世版本及公开转录文本中均可查到,引用时应连同前面的体用纲领与后面的体例说明一并阅读,不能只摘末句。它既是占法条目,又兼有全书凡例的性质,阅读时应分清哪部分在讲墳墓占本身,哪部分在讲十八占的编撰意图。卷二诸占多以体用生克立纲,本占的五种情形与人事、家宅等占的结构相同,可见十八章占例共享同一套推演框架,这正是作者敢说以类而推的底气所在。
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
原典节录如下,繁体原文照录,原有句读状态一并保留:

「占墳墓以體為主,用為墳墓。體克用,葬之吉;用克體,葬之凶。體生用,葬之主運退;用生體,葬之主興隆,有蔭益後嗣。體用比和,乃為吉地。大宜葬,葬之吉昌。上為用體之訣,始發十八章占例,以示後學之法則。然庶務之多,豈止十八占而已乎!然此十八占,乃大事之切要者,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。」

这段文字包含两个层次。第一层是墳墓占的体用纲领:以体卦为主、用卦为墳墓,按生克分五种情形,体克用葬之吉,用克体葬之凶,体生用主运退,用生体主兴隆并荫益后嗣,比和则为吉地大宜葬。第二层是体例说明:作者自称以上为「用體之訣」,全书始发十八章占例以示后学法则,又承认世间庶务远不止十八占,但这十八占是「大事之切要者」,其余事项由占者按类别推即可。末句的「可也」带有许可语气,而许可的前提是「以類」。

三、原文本身带哪些限定条件

其一,墳墓占的判断以体用为纲。五种吉凶情形全部由体卦与用卦的生克关系推出,脱离体用归属,「葬之吉」「葬之凶」就没有推算依据。体用又要先经起卦与动爻确定,不是六爻用神的同义词,不能混用他书规则。

其二,类推的前提是「以類」。原文先说庶务之多不止十八占,再说此十八占乃大事之切要者,然后才说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。「以類」二字限定类推必须按事类相近的原则进行,不是任意延伸到任何事项。

其三,十八占是示范而非法定全集。作者明言「始發十八章占例,以示後學之法則」,这十八章是示范性的法则样本,其余事项的判断质量取决于占者能否正确归类,作者并未承诺类推结果与本书条目具有同等可靠性。

其四,吉凶与宜忌是体系内的评价。葬之吉、主兴隆、大宜葬等语,是作者在梅花易数体用框架内对葬事的选择评价,相对于具体所问事项与所用规则而立,并不是现代统计意义上的事件概率,也不能扩大为全部生活的通用禁令。

四、引用时容易省略什么

第一处容易省略的是「以類」二字。不少转述只引「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」,甚至进一步简化为「占者推之可也」,删去类推必须按类别进行的限定,使读者误以为本书方法可以无条件推广到任何事项,这是把有边界的许可读成了无边界的授权。

第二处容易省略的是体例说明的语境。原文「庶務之多,豈止十八占而已乎」先承认本书条目不完备,末句的类推许可正是针对这个不完备而来;删去这句,就看不出「以類而推」是作者对编排范围的交代,而不是对推演效力的担保。

第三处容易扩大的是吉凶断语的分量。有的引用把「用生体葬之主兴隆有荫益后嗣」当作对现实后果的描述,又把「大宜葬」当作对具体葬事的建议,越过了原段范围。这些语句是占法条目内的推演格式,应连同所问事项与前提一并引用,不能截取半截当作对现实事务的指导意见。

五、怎样规范引用

第一步,注明出处为《梅花易数卷二》墳墓占第十八,并说明末句兼有全书体例说明的性质,让读者知道它既是占法又是凡例,查阅时可回到卷二全节核对。

第二步,保留完整语链:先体用纲领五种情形,再「上為用體之訣」的自评,再十八章占例的示范定位,最后才是「以類而推」的许可,缺一环都应说明是节选。

第三步,保留「以類」限定。凡转述类推许可,都要同时说明类推以事类相近为前提,不能删去限定词让许可显得无条件。

第四步,区分原文与今释。凡涉及把十八占类推到现代事项的解释,应另标为今释,并为新增结论提供独立依据,不能与原文混写,也不能借「占者以类而推」的名义把个人主张托于古人。

第五步,不下确定性断语。可以说明这句反映了作者对本书条目开放性的处理态度,但不宜据此宣称依此类推即可对任何事项得出可靠判断,更不能推迟或替代现实中必须及时处理的事务。

常见问题

问:梅花易数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是什么意思
答:这句出自墳墓占第十八末尾,作者先说明以上为体用之诀、全书始发十八章占例以示后学法则,再承认世间庶务不止十八占,故其余事项由占者按事类相近的原则类推即可。它是对全书编排范围的交代,附带有限定的类推许可。

问:引用这句时最容易丢掉哪个字
答:最容易丢掉「以類」二字。删掉它,「占者推之可也」就变成了无条件的推广许可;原文的意思恰恰是类推必须按类别进行,且十八占只是大事之切要者的示范样本。

问:十八占是梅花易数的全部占法吗
答:不是。原文明言「庶務之多,豈止十八占而已乎」,又自称十八占是「大事之切要者」,即常见要紧事项的示范条目,作者把它定位为后学的法则样本,而非占法全集。

问:葬之吉、大宜葬可以当作现实建议吗
答:这些是作者在体用体系内对葬事的推演格式,相对于所问事项与所用规则而立,并不等于现代意义上的结论。引用时应连同体用前提一并保留,不宜截取半截当作对具体葬事或任何现实事务的指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