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三、适用条件有哪些
四、核对方法与步骤
五、常见误用提醒
常见问题

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
「一行:問官事,屬木,旺木有文書;屬火,有官司」这段论述,出自《梅花易数卷三》论事十大应一节,节名后附论日辰秘文字样。这一节以行、立、坐、卧等十种来人的体态情状为纲,逐条配断官事、财、病、口舌等事项的趋向,属于梅花易数中据外应起断的一类文字。现存《梅花易数》传统上归于宋代邵雍名下,卷三汇集多种断法口诀,本节是其中格式最严整的条列式文字之一。这段论述在存世版本及公开转录文本中均可查到,核对时应找到该节全文,而不是只凭摘句。本节属于规则性口诀,十条并列,每条内部又分事项配断,核对时应把它当作条件清单逐条验证,而不是当作某一次占问的记录。
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
原典节录如下,繁体原文照录,原有句读状态一并保留:

「一行:問官事,屬木,旺木有文書;屬火,有官司;財金,財有至。有客至問病,人火潮熱,金水米漿。 二立:官司不發,木土無金,大小口舌,病不凶。財水土,有貴人至,文書發動。 三坐:問官司,有訟不成。主財屬火,主和勸。金敗財,木得財。病卻月,又有犯林木神,有禍不凶。 四臥:問官司側睡者,欲起必作,主陰人事。金有財,火事發破財。土水無財難就。土木有財。 五擔:官司被人自驚,與面說人成口舌。問信見水土得財。金木客至。病有犯,四肢沉重不能起。 六券:官司不成,火有財,水土有災。心下不安,有貴人,主口舌,不凶。 七裹頭:官司立見口舌。火,大官司;水土比和。財無,小人分上。口舌嘔氣。病主陰人小口災。 八跣足:官司破財,外人欺,心下驚慌。火主破財,土不凶。病有孝至。 九喜:官司自己無主,外人有請,勸官司。有酒肉,別人事。口舌紛紛,求財不許。不凶。 十怒:官司主外人欺淩,不見官,主破財。倚人脫卸,火驚病凶。」

全段以十个标目领起十条断语:一行、二立、三坐、四卧、五担、六券、七裹头、八跣足、九喜、十怒。每条内部再分官事(官司)、财、病、口舌等事项,配以五行所属作断,如一行条下属木有文书、属火有官司、财金财有至。可见本句只是十条中的第一条,讲的是来人行步而至这一外应情形下,官事按木火五行分断的口径,不能抽出一句概括全节。

三、适用条件有哪些

其一,本节的判断入口是来人的体态情状,即行、立、坐、卧、担、券、裹头、跣足、喜、怒十种外应,引用某一条前须先确认对应的是哪一种情状。

其二,十条之间是并列关系,各有各的断语,一行的口径不能推广到二立乃至十怒,反之亦然。

其三,每条内部按事项分断,官事、财、病、口舌各有各的说法,同属一条也不能互相代替。

其四,五行配属是条内分断的依据,如属木有文书、属火有官司,这里的木火沿本书体系理解,涉及发动、旺衰等术语时沿用本书定义,不能把另一套五行生克口径默默代入。

其五,原文的吉凶表述,如不凶、病凶之类,是作者在特定术数体系内的评价,并不是现代统计意义上的事件概率,应连同所问事项与前提阅读。

其六,节名附论日辰秘文,提示本节与日辰旺衰相关,但各条正文未逐条交代日辰用法,这一层属于原文未充分展开之处。

四、核对方法与步骤

第一步,找到论事十大应一节全文,确认所引句子位于一行条下,是十条之首,后面还有二立至十怒九条并列文字,不能孤立摘取。

第二步,圈出原文中的标目与限定成分,如一行、二立等序目标目,以及属木、属火、财金、不凶、发动等限定词,看清每个断语依附于哪一目、哪一事项、哪一五行。

第三步,确认手头所占的情形对应哪一种体态情状,再核对该情状所属条目,不能将来人坐立未明的情况硬套某一条。

第四步,按事项分项核对:同一条内官事、财、病的断语分别记录,若存在并列分支,如口舌与贵人并见,应分别保留,不能只留下其中一种结果。

第五步,把原文未言明的部分标为未知。例如六券之券的确切含义、各条与日辰旺衰怎样配合,所见文本没有展开,引用时应注明存疑,没有出现的资料不可为了使结论成立而自行补齐。

五、常见误用提醒

其一,把十条混为一谈。行立坐卧各条断语不同,把一行的属木有文书搬到三坐条下使用,就违反了本节的条目界限。

其二,把事项混为一谈。同一条内官事与财、病各有分断,不能以官事之断代替病占之断。

其三,把五行断语脱离事项单用。属火有官司依附于一行条问官事这一前提,抽出后当作凡火皆有官司,属于扩大适用范围。

其四,把口诀当作确定性预言。本节是断法口诀,吉凶表述是体系内的评价,用它支持关于现实的确定性说法,超出了原文范围。

其五,忽略秘文的文本状态。本节文字简奥,个别标目与字句在转录中可能存在出人,引用时应注明所见版本,不宜自行改写原文。

从阅读顺序看,本节属于得卦之外的外应断法:以来人神态举止为入口配断事项,与体用互变属于不同层次,不能用本节口诀替代卦内分析,也不能把条目断语直接当作最终结论而不及其余条件。

常见问题

问:梅花易数一行问官事属木旺木有文书这句原文是什么意思
答:这是《梅花易数卷三》论事十大应中一行条的断语:来人以行步姿态而至、所占为官事时,按五行分断,属木且木旺则有文书之象,属火则有官司之象,财属金则财有至。

问: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答:出自《梅花易数卷三》论事十大应一节,节名后附论日辰秘文字样,可在存世《梅花易数》版本及公开转录文本中查到该节全文,核对时应连同二立至十怒各条一起读。

问:怎样核对这段论述的适用条件
答:先确认来人的体态情状对应十个标目中的哪一个,再在该条目下按所占事项分项核对,并确认所用五行配属与本书口径一致,各条之间、各事项之间不可互相挪用。

问:十大应的十个标目分别是什么
答:原文依次为一行、二立、三坐、四卧、五担、六券、七裹头、八跣足、九喜、十怒,分别对应来人的不同体态情状,各领一条分事项的断语。

问:条中说不凶或病凶,能不能当作确定结论
答:不能。这些吉凶表述是作者在自身术数体系内的评价,依附于特定条目的前提条件,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概率结论,研读时应连同前提一起理解,不宜抽出来单独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