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三、适用条件有哪些
四、核对方法与步骤
五、常见误用提醒
常见问题

一、这段论述出自哪里

「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」这段论述,出自《梅花易数卷二》坟墓占第十八。坟墓占是卷二十八种占例的最后一篇,专讲占问葬地吉凶的判断方法。本篇在交代坟墓占本身的体用规则之后,附带对全部十八占作了一个总结,说明十八占只是大事之切要者,其余庶务可由占者类推,本句正是这个总结的最后一句。现存《梅花易数》传统上归于宋代邵雍名下,卷二至此收束占例部分,本篇兼有本篇规则与全书小结两重性质。这段论述在存世版本及公开转录文本中均可查到,核对时应找到该篇全文,而不是只凭摘句。核对时应先辨明所引句子属于坟墓占的规则还是十八占的总结,再看作者如何从条件过渡到判断。

二、原文讲了什么

原典节录如下,繁体原文照录,原有句读状态一并保留:

「占墳墓以體為主,用為墳墓。體克用,葬之吉;用克體,葬之凶。體生用,葬之主運退;用生體,葬之主興隆,有蔭益後嗣。體用比和,乃為吉地。大宜葬,葬之吉昌。 上為用體之訣,始發十八章占例,以示後學之法則。然庶務之多,豈止十八占而已乎!然此十八占,乃大事之切要者,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。」

本篇先立坟墓占的体用框架:以体为主、用为坟墓,列出体克用葬之吉、用克体葬之凶、体生用主运退、用生体主兴隆、体用比和乃为吉地五种关系。随后转入总结:以上是体用口诀,共开列十八章占例,作为后学的法则;但事务繁多,岂止十八占,这十八占是大事中切要的部分,其余事项,占者依类而推就可以了。可见本句是全书占例部分的收束语,一方面交代十八占的性质是示范而非穷尽,另一方面把类推的责任交给占者,本身并没有给出新的规则。

三、适用条件有哪些

其一,本篇前半的体用规则适用范围限于占问坟墓葬地;把葬之吉凶的五种关系推广到其他事项,属于跨篇套用。

其二,以体为主、用为坟墓的前提是卦局已成且动爻已定,依常见动静取体用法先分体用,才能进入五种关系的判断。

其三,本句所说的十八章占例,指卷二自天时占至坟墓占的全部占篇,类推的前提是熟悉这十八篇各自的体用口径与类象规定。

其四,以类而推的类指事项类别相近,类推时应说明所据的是哪一篇的规则、因何相近,不能把类推当作随意套用。

其五,吉凶、兴隆、运退是作者在体系内的评价用语,应连同所问事项与前提一起读,不能抽出来当作对现实事件的确定性说法。

其六,葬地选择涉及现实事务,本篇规则只是传统术数文本中的判断框架,不能据此推迟或替代现实中必须依规办理的事项。

四、核对方法与步骤

第一步,找到坟墓占第十八全篇,确认所引句子处于本篇规则之后的总结位置,是十八占的收束语而非新的判断规则。

第二步,圈出原文中的限定词,如以、为主、大宜、岂止、乃、可也等,看清哪部分属于坟墓占规则,哪部分属于全书小结。若、如这类词常引出条件或假设,阅读时应把条件与结论一起保留,并检查后面是否还有转折或例外。

第三步,核对坟墓占本身的体用判断:由动爻定动静、分体用,写明五种关系中落在哪一种,过程应当写明。

第四步,核对类推的依据:凡援引本句为某事项类推时,应写明所据的源篇是哪一占、事项类别如何相近、类推过程中哪些环节是原文规定、哪些是自己的推展。

第五步,把原文未言明的部分标为未知。本句没有给出类推的具体方法与边界,十八占之外事项的处理属于占者运用,引用时应注明这不是原文的明文规定,不可为了使结论成立而自行补齐。

五、常见误用提醒

其一,把总结句当作坟墓占的规则。本句是十八占的收束语,讲类推的原则,不直接参与葬地吉凶的判断,两层不能混为一谈。

其二,把类推当作无边界的套用。原文明说十八占是大事之切要者,类推以类别相近为前提,不说明所据源篇与相近理由的类推,不是原文的意思。

其三,把十八占当作穷尽。原文自问庶务之多岂止十八占,明确承认占例只是示范;把十八占说成覆盖一切事项,恰与原文相反。

其四,把吉凶评价当作现实预言。葬之吉昌、主兴隆是体系内的评价,葬地安排应依规依理办理,用本篇支持关于现实的确定性说法,超出了原文范围。

从阅读顺序看,本篇先解决坟墓占的体用判断,再以一句收束全部占例;类推是运用层面的授权而非现成的规则,引用本句时应同时交代十八占的框架与类推的依据,不能把收束语单独抽出来当作万能条款。

常见问题

问:梅花易数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这段论述怎样核对适用条件
答:先找到《梅花易数卷二》坟墓占第十八全篇,确认该句是十八占的收束语,再分清坟墓占本身的体用规则与全书小结两层;凡援引类推,应写明所据源篇、事项相近的理由,以及哪些是原文规定、哪些是推展。

问:这段原文是什么意思
答:原文在讲完坟墓占规则后总结说:以上是体用口诀,共开列十八章占例作为后学法则;事务繁多不止十八占,这十八占是大事中切要者,其余事项占者依类而推就可以了。

问:梅花易数十八占包括哪些
答:指卷二自天时占第一至坟墓占第十八的十八篇占例,本篇自注十八章占例以示后学之法则;核对时可按卷二篇目逐篇查对,不宜凭记忆列举。

问:占者以类而推之的类指什么
答:指事项类别相近。原文没有给出类推的具体方法与边界,类推时应说明所据的是哪一占的规则、因何相近;不交代依据的类推不是原文的明文规定,引用时应注明层次。